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目录
序号 | 实施主体 | 类别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科室 |
8 | 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给付 | 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4.《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湘劳社发〔2002〕141号); 5.《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
12 | 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给付 | 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 | 《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长财社[2018]4号)。 | 就业服务中心 |
13 | 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给付 |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付 | 《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17]108号)依据第六章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 | 宁乡市创业担保贷款中心 |
16 | 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给付 | 被征地农民生活费和养老生活保障费发放给付 | 宁政发〔2015〕17号文。第三条第二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生活补助、就业培训等社会保障工作。 | 社会保障科、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中心 |
17 | 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给付 | 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 |
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
18 | 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给付 |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
工伤保险 |
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给付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 |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2号); 2、《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湘人社事函〔2018〕14号)。 | 社保服务中心 | |
20 | 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给付 | 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 1、长人社发〔2013〕102号文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申请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迁往户籍所在地,至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外省(市)户籍的失业人员需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出的接收函,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并出具《长沙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关系转迁表》。 |
失业保险中心、征缴中心 |
21 | 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给付 | 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报 | 湘政办发〔2015〕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二点:允许自主创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支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以将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
失业保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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