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部门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本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本部门,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九条 结合相关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及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条 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三条 本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本部门应当结合全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本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六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本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 本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本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条 本部门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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