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公示
按照《宁乡市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宁乡市发展和改革局对5家随机抽取的监督检查对象进行了粮食执法监督检查,现将结果公示如下:
序号 |
被抽检单位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处理措施 |
1 |
湖南横市储备库 |
《宁乡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发改局负责对县储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及出入库实施监督检查; |
1.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 2.县级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3.县级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 4.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 5.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储条件情况; 6.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完成情况; 7.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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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乡县花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3.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 4.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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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湖南京升缘米业公司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1.粮食收购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情况; 2.粮食收购者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 3.粮食收购者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 4.粮食收购者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 5.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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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宁乡县金泉米厂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1.建立统计台账情况; 2.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情况; 3.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 4.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
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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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宁乡金霞粮食购销公司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
1.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 2.执行粮油出入库管理规定情况; 3.执行粮油储存管理规定情况; 4.制定熏蒸方案及备案情况; 5.粮油储存事故报告情况;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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