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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宁乡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通告

发布时间 : 2020-12-29 来源:宁乡市残疾人联合会 所属单位:宁乡市政府 字体大小:

关于办理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文件要求,市残联定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办理用人单位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核定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月28日(法定工作日)。

    三、核定内容

(一)已填写好的《长沙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见附件);

    (二)用人单位依法登记证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四)2020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花名册;

(五)2020年度在职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资料、工资支付证明资料(2020年度不连续三个月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在岗证明资料。

(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所安排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2.已与所安排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3.按照国家规定为所安排的残疾人缴纳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工伤、失业、养老保险)。

四、核定要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所需资料申报办理核定手续,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纳税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资料不实的法律后果。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将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核定地址

宁乡市残疾人联合会:玉潭街道花明南路181号

电话:87840723


附件:长沙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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