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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三十条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 : 2023-10-10 来源:宁乡市融媒体中心 字体大小: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落实省“芙蓉计划”,全力对接融入长沙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工业强市、幸福宁乡”建设,助力实现“建成省会副中心、挺进全国前十强”目标任务,聚力推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引育产业领军人才

1.对在宁长沙市A、B、C、D类高层次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在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财政奖励,每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2.对税收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新引进或新认定的长沙市A、B、C、D类高层次人才,与宁乡市内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在宁乡市工作1年及以上,分别给予A、B类人才每人20万元的奖励补贴,C、D类人才每人10万元的奖励补贴,按照5:5的比例分两年拨付到位。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人才类别升级的,可享受差额奖励。

3.对2017年6月21日(含)以后进入宁乡,与宁乡市内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在宁乡市工作1年及以上,2020年7月1日(含)后新引进或新认定的长沙市A、B、C、D类高层次人才,在宁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二、树培经营管理人才

4.评选“功勋企业家”。百亿产值企业或在宁乡的上市公司,在过去5年内同一企业累计纳税不低于20亿元,且当年同一企业纳税不低于10亿元,并为宁乡工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里程碑式卓越贡献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总裁),或对推进在宁乡投资和企业不断发展有巨大贡献的该企业控股母公司主要负责人(该对象可不在宁乡企业担任具体职务),可评选为“功勋企业家”,奖励该“功勋企业家”200万元。

5.评选“杰出企业家”。对当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在10%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总裁),并在该企业担任此职务2年以上,可评选为“杰出企业家”,每人奖励30万元(同一企业或企业家5年内不重复评奖)。

6.评选“优秀企业家”。对当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在15%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总裁),并在该企业担任此职务2年以上,可评选为“优秀企业家”,每人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或企业家5年内不重复评奖)。

7.评选“优秀职业经理人”。在当年度纳税3000万元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中,对在同一企业任职满3年且有突出贡献的职业经理人(含高管以上职务),评选为“优秀职业经理人”,每人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每次只能申报1人,同一职业经理人5年内不重复评奖。

三、铸造技能工匠人才

8.定期组织开展“十行状元、百优工匠”技能竞赛活动,对荣获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10000元、7000元、4000元奖励。

9.对年度完成税收3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每家企业推荐1名优秀技工;对年度完成税收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每家企业推荐2名优秀技工;对年度完成税收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每家企业推荐3名优秀技工;对年度完成税收1亿元-2亿元的企业,每家企业推荐5名优秀技工;对年度完成税收2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家企业推荐8名优秀技工,评选为“技工之星”,每人奖励4000元。

10.对制造业企业新引进或新获得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在宁工作满1年的,给予3000元奖励。同一职业资格证书只能申报一次奖励。

11.对制造业企业新引进或新获得中级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宁工作满1年的,给予3000元奖励。同一职称证书只能申报一次奖励。

12.将全市制造业企业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长沙市“十行状元”的技能人才和市“技工之星”认定为“楚沩工匠”。同等条件下,“楚沩工匠”优先推荐参评劳动模范,优先参加国内技能素质提升培训、研讨和技术交流活动。

四、汇聚优秀青年人才

13.对从在宁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出站后留宁制造业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在宁乡市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10万元奖励补贴,按照5:5的比例分两年发放;在宁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14.对在宁规模工业企业新引进35周岁(含)以下、全职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在宁乡市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全日制博士,给予10万元人才奖励补贴,按照5:5的比例分两年发放。

15.对在宁规模工业企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在宁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工作满24个月且申报时仍在宁全职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月500元生活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6.新入职园区制造业企业工作的35周岁(含)以下、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可申请免费入住园区人才公寓,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五、激励乡村振兴人才

17.每年选树宁乡市十佳农业产业领军人才、十佳新型职业农民、十佳返乡创业之星、十佳乡村电商带货主播,对获奖者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

18.每年评选水稻种植能手10人(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对荣获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2000元奖励。每年评选优秀种粮主体20户,1-10名奖励2万元/户,11-20名奖励1万元/户。

19.对长沙市认定的中、高级乡村工匠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年度社保缴费基准值的60%为档次标准,财政补贴12%,补贴年限不超过5年。

20.开展“乡村工匠”技能竞赛,纳入全市“十行状元、百优工匠”竞赛活动范围,对获奖者最高给予1万元奖励。

21.给予宁乡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1万元/人/年,对派驻单位安排项目扶持资金2万元;每年选树一批优秀专家团队,对评为优秀等次的专家团队每年补助工作经费1万元。

六、储备党政紧缺人才

22.常态化开展党政紧缺人才引进。每年引进一批高素质党政人才,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最低服务年限5年。执行博士研究生试用期转正后七级职员、硕士研究生试用期转正后八级职员工资福利待遇。在宁乡市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一次性享受8万元购房补贴。

23.深入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发布《宁乡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十项措施(试行)》,重点引进一批名院长、学科带头人、骨干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和高校毕业生。

七、实施科研技术人才贡献奖励

24.对先进储能材料、工程机械、智能家电及智能硬件、食品及农产品加工、生命科学重点产业领域规模工业企业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实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二)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

(三)在申报企业研发或技术岗位累计工作满5年及以上;

(四)在申报企业近5年内作为项目组核心成员承担过国家、省级科研项目(课题)或近3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长沙市级科研项目(课题);

(五)在宁企业拥有3年及以上研发或技术岗位工作经历,现担任企业经营管理或市场营销中层及以上职务;

(六)上年度实缴税收达到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可分别自主推荐3名、2名、1名经营管理或研发技术人员(3年内不得重复推荐);

第(一)至(四)类人员需现仍在企业研发、技术工作岗位,第(六)类人员仅申报当年度享受政策。

上述目录,将适时更新完善。

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年度工资薪金5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在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30%给予财政奖励;在宁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对年度工资薪金1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在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40%给予财政奖励;在宁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9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对年度工资薪金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在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50%给予财政奖励;在宁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八、优化人才服务保障

25.按照长沙人才政策“升级版45条”落实“配偶就业服务”政策。

26.长沙市A、B、C类高层次人才、功勋企业家、杰出企业家的子女可在市内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选择就读;长沙市D类高层次人才、优秀企业家、优秀职业经理人子女选择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楚沩工匠”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27.在市属三级医院为长沙市A、B、C、D类高层次人才、功勋企业家、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优秀职业经理人、“楚沩工匠”开通就医“绿色通道”。

28.长沙市A、B、C类高层次人才、功勋企业家、杰出企业家及其配偶、子女在宁乡辖区内国有景区(点)每年免费游览参观一次;长沙市D类高层次人才、优秀企业家、优秀职业经理人在宁乡辖区内国有景区(点)每年免费游览参观一次。

29.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人才。由市委人才办根据宁乡市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有关办法统筹落实。

30.做好从长沙市A、B、C、D类高层次人才、功勋企业家、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优秀职业经理人、“楚沩工匠”等重点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并对人才所在企业党组织给予发展指标倾斜;优先推荐上述人才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政策与省、长沙市、宁乡市等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中共宁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乡市制造业“高端产业人才倍增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人才发〔2021〕1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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