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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周志国水产品店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 : 2021-12-01 来源: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结果,我市有1批次食品不合格,是宁乡周志国水产品店销售的罗氏虾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宁乡周志国水产品店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罗氏虾。

查,上述不合格批次罗氏虾系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自长沙市市场恒成水产经营部购进,其中:33元/斤罗氏虾,处理大罗氏虾350元/件,规格为12斤/件,各购进7件 ,共购进14件,共计购货金额为3288元。尔后以35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之日止,共计售出168斤,共计销售金额为5880元,获利2592元。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货票据、产地营业执照的照片打印件及该批次的检测结果参考报告打印件。

宁乡周志国水产品店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查找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有效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

当事人宁乡周志国水产品店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之规定,属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索取了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592元,不作其他处罚。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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