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优化营商环境监测点管理制度 - 宁乡市政策 - 宁乡市政府门户网站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宁乡市优化营商环境专栏 > 助企纾困-宁乡在行动 > 宁乡市政策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00108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责任部门:宁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布日期:2022-10-31
  • 生 效 日 期:2022-10-31
  • 文   号:

宁乡市优化营商环境监测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22-10-31 来源:宁乡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所属单位:宁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大小:

宁乡优化营商环境监测点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乡优化营商环境监测点管理,加强与监测点联系,及时发现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打造倾力支持、立说立行、精心呵护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宁乡优化营商环境固定监测点和随机监测点。

监测点从事优化营商环境监测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宁乡优化营商环境监测点管理工作由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优化办”)统筹并具体实施。

二、监测点的选聘

第四条 选聘为监测点的企业、商会、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近2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或不良报道。

(二)有代表性。在所属区域及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社会公众和行业内部评价好。

(三)履职尽责。积极履行监测点监督职责,遵守社会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营商环境工作有一定的了解,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五条 监测点按照如下程序进行选聘:

(一)公开选聘及推荐。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聘全市性商会、协会,并组织各园区、乡镇(街道)进行推荐。选聘及推荐机构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联合审查。市优化办会同相关单位对各园区、乡镇(街道)推荐机构及商会、协会进行审查,清理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的机构,确定200家市级监测点名单。

(三)公示。监测点名单在政府相关门户网站公示。

(四)授牌。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优化办为监测点授牌。

第六条 监测点聘用期限为2年,聘用期满按本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进行选聘。

三、监测点的职责

第七条 固定监测点对营商环境进行常态化监测,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每年组织1次固定监测点对全市营商环境评价。随机监测点为补充监测机构,按照科学抽样布点的要求随机抽取部分随机监测点对全市营商环境进行监测评价。

第八条 监测点应当守法诚信,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宁乡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和成效,当好宁乡营商环境建设的共建者、参与者、见证者。

第九条 监测点应切实履行营商环境监督职责,积极参加监测点座谈会等相关活动,积极反映营商环境相关问题。每家监测点每年书面收集提交的营商环境建议不少于1件。

第十条 监测点在聘用期内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及因履行监督职责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利用监测点身份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设置监测点联络专员,畅通监测点反馈沟通渠道。各园区、乡镇(街道)应明确1名监测点负责专员,各监测点应明确1名固定联络员,专人负责对接监测点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应加强与监测点联系,不定期开展调研走访,充分了解监测点的实际需求及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级监测点负责部门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调研走访。各园区、乡镇(街道)应不定期开展调研走访,实现年度内全覆盖。

第十三条 开展调研走访不得影响监测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增加监测点负担。

第十四条 不定期组织召开监测点座谈会,有针对性地邀请相关单位参会,现场听取监测点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探索建立监测点反馈问题快速处理机制,及时汇总监测点反馈的意见建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限时督办的原则,分门别类转交给有关单位办理。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转交函之日起及时与提出意见建议的监测点联络人进行联系,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一)对于监测点企业提出的参考性质工作建议应视情况吸收采纳;

(二)对合理可行的具体请求要支持解决;

(三)对现阶段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要做好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监测点意见建议涉及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转交函要求的办理时限及时办结,并向监测点意见建议征集单位反馈办理结果。办理时限自收到转交函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较为复杂的,办理时限自收到交办函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重大、复杂营商环境问题,可通过召开协调会、调度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

五、监测点的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监测点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存在一年内未提交任何关于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等不履行监测点监督职责情形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依法注销的;

(五)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测点情形的。

第十九条 每年组织1次监测点全面梳理,监测点有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情形的,由市优化办及时予以解聘,并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补选。

第二十条 为充分发挥监测点监督作用,每年开展一次“优秀营商环境监测点”评选活动,对认真履行监测点职责,积极为宁乡营商环境优化建言献策的监测点予以表彰,并通过各级各类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推介。被评为优秀营商环境监测点的机构聘用期限届满,如无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可优先选聘为下一届营商环境监测点。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市优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相关文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