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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识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受特殊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 : 2022-03-08 来源:今日宁乡 字体大小:

□宁乡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李向 通讯员 邹晴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让农民工不再忧“酬”烦“薪”、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账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因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而被查封、冻结或划拨,而未标识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账户内资金被冻结后申请解封,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秦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将长沙某房地产公司、上海某装饰公司、上海某建筑公司诉至市人民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之后,上海某建筑公司不服该保全裁定,向市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上海某建筑公司复议称,酿成该分包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长沙某房地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给上海某装饰公司,上海某装饰公司亦没有支付劳务款给上海某建筑公司,导致作为劳务公司的上海某建筑公司无钱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因此上海某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同时,被市人民法院冻结的账户系另一公司委托其代发的其他项目农民工工资,故请求对冻结的账户进行解封。

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某建筑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应由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在案件一审开庭前,上海某建筑公司以其不应承担责任为由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于法无据,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设,账户有专用标识,不得因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而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账户资金。此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本案所涉被冻结账户没有特殊专用标识,在形式上不属于限制查封冻结的账户范围;在内容上,申请人提交的入账回单注明款项性质为“劳务费”,工资表也未加盖印章,汇入款项是否系农民工工资并不明确。如汇入款项确属农民工工资,为确保农民工工资安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应直接支付给对应项目农民工本人,如有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非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行为,亦属违规,不应受到关于限制查封、冻结、划拨的特殊法律保护。

据此,市人民法院驳回了上海某建筑公司的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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