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毅解读《宁乡市促进生命科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 : 2022-09-08
来源:宁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作为文件起草牵头单位,宁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毅解读了《宁乡市促进生命科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奋力实施“强省会”战略,抢抓国内生命科学产业持续高速发展的未来空间,促进全市生命科学产业发展,培育未来产业和发展新动能,全面提升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示范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乡市促进生命科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法律依据及参考资料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0〕46号)
《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发〔2022〕12号)
《关于印发<宁乡市建设工业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号)
《关于促进宁乡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宁住建联发〔2022〕2号)
《关于印发<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高新管发〔2021〕136号)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浏经发〔2020〕6号)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长金管发〔2022〕1号)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振兴宁乡工业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
二、主要内容和主要条款说明
第一条 支持企业引进,(一)、(二)、(三)、(四)款,主要包括新引进500强企业、新引进生命科学产业项目、租赁厂房补助、入规补助等内容。本条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0〕46号)“第一条 着力招强引智”、《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振兴宁乡工业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号)“第二条 支持工业企业引进”,借鉴《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浏经发〔2020〕6号)“第二条 支持企业引进”。
第二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五)、(六)、(七)、(八)、(九)、(十)款,包括研发的化学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补贴、取得二类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奖励、研发经费补贴、重大关键技术科技成果转化补贴、科技平台和资质认定奖励等内容。本条借鉴《关于印发<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高新管发〔2021〕136号)“第二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长金管发〔2022〕1号)“三、支持研发创新”、《关于印发<宁乡市建设工业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号)“第五条 支持科技创新”。
第三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款,包括首次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奖励,首次通过国际机构注册奖励,委托生产交易费用补助、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奖励等内容。本条借鉴《关于印发<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高新管发〔2021〕136号)“第三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长金管发〔2022〕1号)“四、支持市场拓展”。
第四条 支持企业人才引进,(十五)、(十六)款,包括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奖励、员工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等内容。本条参照《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发〔2022〕12号)第11条、《关于促进宁乡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宁住建联发〔2022〕2号)“六、实施购房限时补贴,七、推行高端人才引进”。
第五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集聚,(十七)款,主要支持产业应用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内容。本条借鉴《关于印发<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高新管发〔2021〕136号)“第五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集聚”。
第六条 支持企业投融资,(十八)、(十九)、(二十)款,包括园区设立产业引导母基金、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上市补助等内容。本条参照《关于印发<宁乡市建设工业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号)“第三条 支持企业做优做强、第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品牌创建”。
第七条 附则,明确了生命科学产业范畴,适用范围、奖补原则、资金安排、组织实施等内容。本条参照《关于印发<宁乡市建设工业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号)“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奖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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