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00309
- 统一登记号:NXDR-2023-02001
- 公开责任部门:宁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布日期:2023-04-05
- 生 效 日 期:2023-04-01
- 信息时效期:2028-03-3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 号:宁发改价〔2023〕3号
关于印发《宁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各停车服务收费单位:
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及湖南省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及《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公安局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发改价费〔2021〕69号)等文件规定,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特制定《宁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现印发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宁乡市发展和改革局 宁乡市公安局
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抄 报:长沙市发展改革委,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乡市人民政府。
宁乡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印发
宁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缓解停车难问题,优化出行方式,引导市民绿色出行,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及《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公安局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发改价费〔2021〕6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者在接受机动车停放服务后,应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我市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对我市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备案管理 。
第七条定价形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两种定价形式管理。
第八条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以下机动车停车场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其他除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
(二)住宅小区停车场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九条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到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1.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财政性资金、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5.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市发展和改革局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应对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查,在不超过本细则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第十条 计费方式。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包月、包年等方式收费。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每次时间以12个小时为限。一个停车场不能同时采取计时或计次两种计费方式。同时采用包月或包年计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应低于本停车场当月或当年同种车型收费标准。
(二)收费计时单位。道路泊位停车以30分钟为一个收费计时单位,公共停车场白天时段(8:00-20:00)收费计时单位为30分钟,夜间时段(20:00-8:00)收费计时单位为1小时,以上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不同车型按以下标准计算停车泊位: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机动车)按一个车位收取;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40座以下含40座机动车)按二个车位收取;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或载客40座以上的机动车)按三个车位收取。
(四)摩托车、电动车实行按次、按辆收费。
第十一条 定价原则。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附件一)。
第十二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按区域实行差别定价,停车场区域划分由市公安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定并适时动态调整(附件二)。夜经济路段范围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发布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
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对于停车资源有限、车位不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外来车辆划区停放并按规定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对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免费停车的时长、相关凭证,由各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四)款规定确定并公示。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道路(包含干道和支路)临时停车泊位晚上20:00至第二天早上7:00(夜经济路段经批准可延长收费时间,缩短免费时间:5月—9月免费时间为1:30—7:00;其他月份免费时间00:00—7:00);
(二)除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住宅小区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车辆;
(三)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1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四)进入国家机关内设停车场办理业务停放2小时以内的车辆,进入社会团体、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内设停车场办理业务停放时间1小时以内的车辆,进入公立医院停车场停放45分钟以内的与就诊有关的车辆,进入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其他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内的车辆;
(五)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六)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宁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和收费路段等级证明材料;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八)所属镇(街道)对辖区统管统建的公共停车场收费工作的意见。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为了缓解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路段、重点景区交通压力,执行政府指导价重点路段和景区在重要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重大活动期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但须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并提前三天向社会公示方可执行。医院周边道路临时泊车位在上述重要节假日全天免费停放、双休日减半收取停车费,缓解医院停车难问题。
第十八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推行停车共享理念。针对医院、部分学校及繁华路段停车场白天车位不足、夜间空闲,而周边小区停车场与之相反的特点,鼓励尝试“潮汐式停车”方式,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医院、学校等单位签订机动车停放服务协议,引导居民小区利用时间差,交换资源,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停车场(停车泊位)具体情况,详细标明停放收费单位、场地地址、收费类型、收费区域、车型分类、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免费时段、最高限价、优惠政策及举报电话“12315、12345”等,方便群众监督。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公示牌分两种颜色: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采用黄色公示牌公示。
第二十条 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停车收费检查督促,及时受理违规收费举报投诉,对不按规定公示、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予以依法查处,维护正常的停车收费秩序。
对未向公安交警部门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由交警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文件有效期5年。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冲突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一、宁乡市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干道、支路)最高收费标准
2.开放式社区、背街小巷临时停车泊位及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3.其他执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4.公交枢纽站和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及车站、码头配套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二、停车场区域划分
三、宁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四、各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附件一
宁乡市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干道、支路)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区域等级 |
计费单位 |
自动计时 (元/30分钟) |
人工计时值守 |
24小时最高限价 | |
首小时内 |
首小时后 |
每小时 | |||
核心区域 |
每车位 |
2 |
3 |
5 |
30 |
一级区域 |
每车位 |
1.5 |
2 |
5 |
20 |
二级区域 |
每车位 |
0.5 |
1 |
3 |
15 |
说明:1、道路停车泊位在(20:00—7:00)时段免收机动车停放费(夜经济路段经批准可延长收费时间,缩短免费时间,5月-9月免费时间为1:30—7:00;其他月份免费时间为00:00—7:00);
2、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车辆,其计费时间从停车开始计算。
2、开放式社区、背街小巷临时停车泊位及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区域等级 |
计费单位 |
计次收费(元/次) |
核心区域 |
每车位 |
10 |
一级区域 |
每车位 |
8 |
二级区域 |
每车位 |
5 |
电动车、摩托车 |
按次收费:2元/次 |
说明:1、计次收费每次以12小时为限;
2、免费时段不低于1小时;
3、多次进出且使用停车泊位的车辆,24小时内凭当日有效票据最多按2次收取停车费。
3、其他执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方式 区域 |
计时方式 |
计次方式 | ||
白天时段 (元/半小时) |
夜间时段 (元/小时) |
24小时最高限价 | ||
核心区域 |
2 |
1 |
20 |
15 |
一级区域 |
1.5 |
1 |
20 |
10 |
二级区域 |
1 |
0.5 |
10 |
5 |
电动车、摩托车 |
按次收费:2元/次 |
说明:1、白天时段为8:00-20:00,计时单位为30分钟,夜间时段为20:00-8:00,计时单位为1个小时,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按一个计时单位收费;计次收费每次以12小时为限;
2、其他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是指占有公共资源的各类停车场, 包括国家机关、公用、公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设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3、免费时间:国家机关内设停车场对办理业务车辆免费时间不低于2小时,公用、公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设停车场对办理业务车辆免费时间不低于1小时,公立医院内设停车场与就诊有关的车辆免费时间不低于45分钟,以上类别之外的其他执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停车免费时间不低于30分钟;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车辆,其计费时间从停车开始计算。
4、停车场出口或入口在区域围合路段上,可执行围合路段上高收费标准的等级;
5、同一停车场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多次进出计次收费方式停车场的车辆,24小时内凭当日有效票据最多按2次收取停车费。
4、公交枢纽站和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及车站、码头配套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
方式 类别 |
计时方式 |
计次方式 |
计时收费停车场24小时最高限价 |
每小时 |
每次 | ||
小车 |
5 |
10 |
20 |
说明:1、计次收费每次以12小时为限。
2、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小时以内车辆免费;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车辆,其计费时间从停车开始计算。
3、同一停车场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多次进出计次收费方式停车场的车辆,24小时内凭当日有效票据最多按2次收取停车费。
附件二
停车场区域划分
核心区域:创业路、金宁路、康宁路、学府路、G319、二环南路的围合区域。
一级区域:玉潭街道、城郊街道、白马桥街道、历经铺街道所辖区域除核心区域外的范围及各乡镇集镇区域。
二级区域:核心区域、一级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附件三
宁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申报单位(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
地址/邮编: |
停车场地址: | ||||||
法人代表/电话: |
财务主管/电话: | ||||||
停车场地段等级: |
停车场服务等级: | ||||||
公共室内停车场(面积、车位数)数) |
| ||||||
公共室外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
| ||||||
专用室内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
| ||||||
专用室外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
| ||||||
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车位数 |
| ||||||
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车位数 |
| ||||||
特殊地段临时停车泊位/车位数 |
|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备案) |
|
电动车摩托车 |
小 车 |
大 车 |
超大车 |
备 注 | |
室内 |
|
|
|
|
| ||
室外 |
|
|
|
|
| ||
道路人工 |
|
|
|
|
| ||
道路自动 |
|
|
|
|
| ||
特殊地段 |
|
|
|
|
| ||
优惠、免费规定: | |||||||
备案时间 |
(盖章)年月日 |
附件四
蓝底白字
P |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公示牌 | ||||
定价方式:政府指导价 区域: 收费依据: | |||||
车 型 |
计费方式 |
收费标准 |
免费时段 |
24小时限价 | |
|
|
|
|
| |
经营单位: 停车场地址: 监督机关: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价格举报电话:12315、12345 服务电话: |
备注:30分钟内免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执行任务的综合执法车、医疗废弃物转运车免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免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
蓝底白字
P |
其他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公示牌 | ||||
定价方式:政府指导价 区域: 收费依据: | |||||
车 型 |
计费方式 |
收费标准 |
时间段 |
24小时限价 | |
|
|
|
|
| |
经营单位: 停车场地址: 监督机关: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价格举报电话:12315、12345 服务电话: |
备注:分钟内免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执行任务的综合执法车、医疗废弃物转运车免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免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
蓝底白字
P |
开放式社区、背街小巷临时停车泊位及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内设停车场 收费公示牌 | ||
定价方式:政府指导价 收费依据: | |||
车 型 |
计费方式 |
收费标准 | |
|
|
| |
经营单位: 停车场地址: 监督机关: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价格举报电话:12315、12345 服务电话: |
备注:分钟内免费;多次进出且使用停车泊位的车辆,24小时内最多按2次收取停车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免费;各类非居住区停车 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免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
蓝底白字
P |
公交枢纽站和轨道交通换乘站及车站、码头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公示牌 | |||
定价方式:政府指导价 收费依据: | ||||
车 型 |
计费方式 |
收费标准 (元/辆车位) |
24小时限价 | |
|
|
|
| |
经营单位: 停车场地址: 监督机关: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价格举报电话:12315、12345 服务电话: |
备注: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小时内车辆免费(含1小时,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多次进出且使用停车泊位的车辆,24小时内最多按2次收取停车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免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免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
黄底黑字
P |
XXXXXX停车收费公示牌 | ||
定价方式:市场调节价 | |||
车 型 |
计费方式 |
收费标准 | |
|
|
| |
经营单位: 停车场地址: 监督机关: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价格举报电话:12315、12345 服务电话: |
备注:分钟内免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免费;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免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
—
图解:《宁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宁乡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与监测科科长罗开来 解读《宁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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