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00009
- 统一登记号:NXDR-2022-01001
- 公开责任部门:宁乡市金融事务中心
- 公布日期:2022-03-21
- 生 效 日 期:2022-03-21
- 信息时效期:2024-03-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 号:宁政办发〔2022〕2号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NXDR-2022-01001
宁政办发〔2022〕2号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乡市产业发展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宁乡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宁乡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发起设立的,以支持产业发展为主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投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母子基金、直投基金等。
第四条 产业发展基金规模为50亿元,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分期实缴出资到位。
第五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政府出资部分资金主要来源:现有财政产业专项资金中整合、财政增量资金中安排、基金收益中留存等。可根据需要吸纳市域内国有公司共同参与。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产业发展基金采取决策、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相分离的原则,在宁乡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下成立宁乡市产业发展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作为产业发展基金运行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办常务副主任任副主任,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事务中心、市城发集团、市国资集团等为成员单位。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事务中心,作为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国有公司、受托管理机构共同构建形成管理产业发展基金的体系。
第七条 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二)审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细则;
(三)审批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
(四)审批受托管理机构的招募方案;
(五)研究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产业发展基金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三)初审产业发展基金的设立方案;
(四)初审受托管理机构的招募方案;
(五)牵头对产业发展基金进行评价管理;
(六)定期和不定期提请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
(七)承担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指定国有公司接受决策委员会委托负责产业发展基金的运行,主要职责:
(一)承担产业发展基金的出资人代表职责;
(二)拟定受托管理机构的招募方案;
(三)组织实施经决策委员会批准的产业发展基金方案;
(四)作为出资人代表对外签订出资/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投资相关协议,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五)定期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发展基金运营情况;
(六)配合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对产业发展基金进行评价管理;
(七)承担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产业发展基金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受托管理机构应确保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拟定产业发展基金具体设立方案;
(二)实施经批准的基金设立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相应后续管理;
(三)定期向指定国有公司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四)接受指定国有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监督。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基金应投向符合宁乡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领域及符合产业定位的高科技新兴产业,能够有助于形成未来新兴产业的集群优势,能够有效引领创业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产业发展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产业发展基金财政出资部分退出形成的投资净收益(含利息收入等),扣除按国家、省市国有资本管理相关规定上缴财政的部分,剩余收益和本金用于产业发展基金的滚动投资。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对外投资形成的权益份额或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份额转让、企业回购及清算退出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发展基金可以退出。章程或投资协议中对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明确约定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的,可按事前约定依法退出;事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产业发展基金可以设置收益让渡条款,财政出资部分在已获取退出收益的条件下,通过与投入本地规模挂钩的形式,可以将超额收益部分以适当比例奖励的形式让渡给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让渡方式以合伙协议为准;直接投资可采取全额或部分收益让渡的模式退出,具体让渡方式以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为准。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产业发展基金必须由中国境内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由托管银行负责产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管,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或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从事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章 监管与考核
第十七条 产业发展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自律规则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运作过程中应遵守以下监管原则:
(一)指定国有公司作为基金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二)产业发展基金及参股基金不得违反第十六条约定的禁止性规定;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发展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产业发展基金运营管理未实现预期目标,对相关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等履行尽职免责机制;
(四)在产业发展基金运作过程中,政府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八条 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产业发展基金进行评价管理,定期对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基金投资规模及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告决策委员会。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聘请专门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产业发展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宁乡市金融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音频解读:《宁乡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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