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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00237
  • 统一登记号:NXDR-2022-00002
  • 公开责任部门:市发改局
  • 公布日期:2022-11-19
  • 生 效 日 期:2022-11-20
  • 信息时效期:2027-11-1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   号:宁政发〔2022〕8号

《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22-11-19 来源:宁乡市政府 所属单位:宁乡市司法局 字体大小:

NXDR202200002

宁政发〔20228

宁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宁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乡市人民政府        

20221119         


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202226《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5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宁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四)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凡使用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所列资金的建设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使用本办法第三条(四)项所列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使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资金以外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属于核准目录范围内)或备案制。

第五条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政府投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统筹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市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建立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补助和贴息建设项目资计划。责投资规模调整和投资变更审批以及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评估督导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金管理部门,负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付审核、政府采购监管、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工程变更预算评审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工信、住建、交运、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投资决策和建设项目实施强化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察、边设计、边施工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九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完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市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研究工作工信、住建、交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行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策划和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对暂未明确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先行开展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十条 建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各园区、乡镇街道市直单位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和建立本单位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市发改部门在各单位行业项目储备库的基础上,牵头建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编制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可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储备目录。市发改部门在年底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时同步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储备目录,明确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程序要求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各相关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目录是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用地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建设前的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或批复,预算编制及审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争取等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推进工作,保证前期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并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依法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一)市发改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储备目录,动态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和项目前期工作的行政审批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审核和拨付。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规划布局含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等的研究和编制。

工信、住建、交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研究论证行政审批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市发改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市财政部门负责提出政府投资可用财力论证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可用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市征地服务中心负责提出项目征地拆迁总规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和审定按以下流程进行

项目申报。市政府下达年度计划申报通知。各园区、乡镇街道市直单位依据本单位建设需要,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可用财力等情况,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发改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项目初审。申报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由市发改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初审。项目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来源、用地保障、规模和内容、建设时序等方面。初审费用由市财政部门统安排。

计划审定。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年度可用财力规模、用地规模等,商市财政、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统筹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下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和财政预算相衔接,列入当年计划的建设项目须明确资金来源。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建设资金,不得启动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设计概算已经核定旧城改造含棚户区改造城市有机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拆迁类土地整理项目,已由住建部门纳入专项计划或者征收补偿方案含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范围公告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已列入国家、省、市下达的投资专项计划的项目,或在本计划年度内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

已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但因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而不能列入计划的项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储备目录的形式列入,待条件成熟后动态调整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市投资项目的配套项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规模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内容

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或新增。确有特殊情况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需调整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发改部门汇总统筹提出调整方案,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实施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外需新增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提交市委审定。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市发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实行一项一码加强项目代码应用,未取得项目代码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市发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审批流程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范流程,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发改部门牵头,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审批(或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住建部门牵头,水利项目由市水利部门牵头,公路、交通项目由市交运部门牵头,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认、预算审核、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四)竣工验收阶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住建部门牵头,水利项目由市水利部门牵头,公路、交通项目由市交运部门牵头,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住建(含消防)、人防、水利、市政公用、档案等并联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依法依规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的事项,原则上须进入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审批中介超市选择承接主体。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批复,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储备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的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等手续办理以纳入储备目录为依据。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以计划或储备目录为依据,开展代建、勘察、设计公开招标投标相关工作,不再单独办理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依规进行环保、水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等专项审查或评估并按要求进行资金来源审核。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须报长沙市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长沙市评估论证程序后报省财政厅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复核。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依规选择相应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部门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除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价、招标事项、安全生产等内容,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市发改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方案评审,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综合比选。

(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其设计方案须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及相关单位初审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需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部门组织初审后提出意见上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不作为预备费计费基数)、预备费以及建设期利息等费用。

征地拆迁补偿费(含办理用地红线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经审查后的征地拆迁估算明细表,并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用地税费最终以实际缴纳的为准,其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审定的为准。

管线迁改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迁改方案(应包括管线种类、相应工程量和造价指标),并据此编制估算明细表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书面提交项目代建报告。市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并纳入湖南省代建项目库,实行规范管理。

项目代建可采用全程代建或阶段代建。全程代建是指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开始至竣工验收阶段,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开始至竣工验收阶段,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估算总投资控制在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含储备目录)审定金额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审批后,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批复抄报市人民政府;其项目和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审批,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定后,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方案设计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向市发改部门报批,并提供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概算管理承诺书。市发改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依规评审核定后出具概算批复。设计概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不作为预备费计费基数)、预备费以及建设期利息等费用。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迁改初步设计,并据此编制概算明细表纳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相关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应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并报市财政部门评审。轨道交通等特殊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简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一)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且不新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不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相关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

(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总投资60万元及以下且不新建设用地,已明确资金来源且原则上在部门经费预算总额范围内统筹解决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投资审批手续。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下且不新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总投资200万元至1000万元及以下且不新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参照项目建议书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设计方案、招标事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三)工艺简单、技术成熟的单纯绿化(不含景观)、土方平整等项目,直接依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算(预算)资料办理立项。

(四)旧城改造(含棚户区改造城市有机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拆迁类土地整理项目,可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三十二条 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

(一)明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范围。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及防洪、排水、防火等的抢险排险、修复加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运输、供电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及其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抢险救灾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投资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处险并将设计方案和投资规模同时报告分管副市长,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其中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筑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批手续补办工作。

(五)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天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六)应急抢险救灾费用支付。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需支付预付款的,经常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程序将勘察、设计、监理、抢险措施及过渡费用、工程费报市财政部门评审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支付余额。工程除险后,按照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相应费用。超出已认定应急抢险救灾范围自行建设其他内容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投资控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三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控制要求。

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10以内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由市发改部门核定额度后下达概算批复

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10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或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方案设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修改初步设计和概算,重新向原设计和概算批复部门报批

第三十五条 经批复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项目主管部门和概算审批部门对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概算承担全过程管理责任。项目建设过程中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签署法定代表人变更责任移交书,并报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备案。未经备案,原法定代表人继续对项目概算管理承担责任。

设计、监理、评估、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作为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等后续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及基本预备费之和。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组织预算编审,严格控制好预算漏项),并对预算编制成果进行内审把关,及时纠正超概算行为。

行业主管部门严格组织施工图审查,严格控制项目设计标准;市财政部门严格按施工图组织预算评审,对预算金额的准确性把关,及时发现超概算行为。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控制履行相应责任。因服务不到位造成较大影响的,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管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偿。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确需调整和变更的,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进行报批和审查未经批准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

(一)变更需增加合同造价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变更实施前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批示意见项目施工(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主体责任和后续影响等进行审查和评估市发改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和规范性审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变更预算评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行业要求进行变更技术性审查,涉及规划、用地等方面调整的,按对应的审批程序申请调整。

(二)加强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工程变更报批必须明确变更事项、明晰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处理意见,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变更增加投资未突破批复概算,且增加造价低50万元一般变更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增加造价高50万元(含)但未超过100万元较大变更常务副市长批准;变更增加投资突破批复概算,或造价高100万元(含)的重大变更报市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发改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或批示意见统一下达变更批复。

涉及调整项目批复内容(如规模、方案、内容、等级、工艺流程等)的负向变更必须在实施前报原设计批复(审查)部门审批并出具批复(审查)意见。其中,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擅自调减甚至取消项目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缩减项目功能的,项目不予验收。

)因变更需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限额以上的,按国家现行招标投标法规定执行。

四)未超概算的情况下,预算漏项(量)、暂定工程量调整、预算暂估价调整等未超过合同价10的,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材料价格调差和政策性变化等原因引起投资调整的,建设单位在项目结算阶段确认,并在项目结算书中予以说明,市财政部门在工程结算评审报告中单独列示。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按合同文件约定办理结算评审。

五)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先行处险并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在下达变更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三十八条 规范概算调整。项目概算经批复后,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和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概算的,必须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化、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突破概算控制限额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征求原概算审批部门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概算调整申请(应含拟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说明调整原由及依据)。概算调整申请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原概算审批部门据此下达概算调整批复。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投资决策或重大设计施工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的,在工程变更审批办理过程中一并报批。原概算审批部门根据工程变更批复下达概算调整批复。需要调整初步设计的,同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申请调整概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如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明确主体责任处理意见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资金的意见。由市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实后,由原概算审批部门按第(二)款程序办理概算调整

(四)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算部分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三十九条  结算与决算评审。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合同未约定的统一按28天计算)整理完善项目结算资料并送审,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完成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结算及支付。有多个施工合同的建设项目,可按合同分批次办理结算。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报财政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报送情况纳入项目建设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畴。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或经依规调整后的概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包括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PPPABO等模式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合作方,其项目的审批及建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适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建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照核准的交易方式执行,市发改部门会同相应行政监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原则上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必须经项目行政监管部门初审,市发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前必须取得立项(可研)批复、用地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林业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施工图审查备案和预算评审报告等批准文件。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资金来源未明确和前期手续不到位的,招标申请不予受理。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情形的,须依法招标。项目在招标前,根据招标控制价对招标文件和招标申请同步进行审批:

招标控制价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批准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市长批准,其中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委审定。

经核准后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工程类4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200万元以下、服务类100万元以下)的以及因法定情形申请不公开招标的,可采取邀请招标或建设单位集体决策的方式确定施工(服务)单位。交易申请经行业监管部门初审、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批准。

(四)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严禁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农村三资交易、保密项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等名义规避招标,严禁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严禁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操控招标项目。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事项,均须依法签订合同。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实行。市人民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项目合同报市长审签,非市人民政府作为签约主体且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变更、补签合同,经批准变更、补签合同时,应当由原签订单位签订,或者由原签订单位书面授权签

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科学确定建设工期并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达到正常维护管理标准,维护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建设项目竣工后,由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自然资源、城管、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根据经审查确认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审查文件)进行综合验收。总投资6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可由建设单位自行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并达到维护管理移交条件后,由各类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牵头单位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维护管理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移交。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正式投入使用2个月以后的基本运营维护费由维护管理部门承担。项目建设单位和维护管理部门原则上6个月内共同办结移交接管手续。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其中,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项目在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须向资产接收部门移交资产和账务。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产权单位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项目经市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后,资产接收部门应在批复当月调整资产价值。

第五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环节的实施情况,均录入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市发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发改部门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投资补助计划等形式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作为项目资金安排和拨付的依据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概算批复合同等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市财政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除外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发改部门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中标通知书税务部门开具的合法票据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代建项目应有代建单位的专业审核意见到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同时提供结算定案通知书并完善相关手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五十四条使用本办法第三条(二)(三)(四)款规定的建设资金,也必须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资金拨付程序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严格工程款支付额度和审批程序严禁超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严禁利用虚假工程和虚假签证套取资金严禁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个人

第五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依规拨付资金。工程预付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在不超出项目批复概算对应费用及法律法规、政策性强制规定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未经批复的工程变更,不得支付变更后增加的费用;工程相关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合同审结前支付比例不超过相应合同价的70;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相关行业规定的比例预留。结算剩余资金依据市财政部门结算审核结果和合同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和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待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结算后按审核结果及合同办理支付若政策性调价涉及到项目超概的情况将其列入超概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批复范围管理对于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变更费用在结算报告中单独列示在工程结算总价中一起管理和支付

第五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研究经费项目审批的评估评审费用以及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所发生的费用。其中,项目前期研究经费是指职能部门所承担的项目谋划储备规划论证专项课题研究和相关标准体系制定等经费。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费用是指具体项目的建设方案研究专项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测量测绘勘察和设计等咨询论证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办理用地手续等报批报建需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

行业部门或乡镇街道作为前期研究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承担并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统筹管理

由市属国有企业承接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财政统筹。已由市财政部门先行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建设项目,但后期由市属国有企业承接的建设项目,应予以扣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负管理责任,依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业内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统筹调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与项目管理和建设,促进建设单位合法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确保投资安全,提高投资绩效。对财政部门的项目评审质量进行审计监督,促进财政部门提升项目评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六十三条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评估督导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第六十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相关信息,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强化超概算建设项目惩戒问责。

对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变更较多、存在超合同价、超概算风险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发函警示约谈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负责人,并视情况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惩戒。

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建设项目超概算10以上的,依规限制有关责任中介机构承担在我市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相关业务。

第六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

擅自增加设计概算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垫资建设

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许可

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

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十九条  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因主观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在本办法框架以内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涉及职能部门或行业部门管理的相关事项,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11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07文件同时废止。


8-1119(规范2)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宁政发[2022]8号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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