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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00006
  • 统一登记号:NXDR-2023-00001
  • 公开责任部门:公安局
  • 公布日期:2023-01-13
  • 生 效 日 期:2023-01-13
  • 信息时效期:2028-01-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   号:宁政发〔2023〕2号

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宁乡市中心城区、乡镇集镇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 : 2023-01-13 来源:宁乡市政府 所属单位:宁乡市司法局 字体大小:

NXDR202300001

宁政发〔20232

宁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宁乡市中心城区、乡镇集镇禁止和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让春节更有年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宁乡市中心城区、乡镇集镇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山林、草等重点防火区;

(十)殡仪馆;

(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重大节假日和特别节会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一)城区玉潭、城郊、白马桥、历经铺4个街道所辖全部区域以及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金玉工业集中区范围内区域,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六期间和元宵节每日6002400(其中除夕为600至次日100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灰汤镇、坝塘镇、资福镇、夏铎铺镇、金洲镇、煤炭坝镇、回龙铺镇、大成桥镇、双凫铺镇、喻家坳乡、花明楼镇、道林镇、大屯营镇、东湖塘镇、流沙河镇、老粮仓镇、青山桥镇、龙田镇、菁华铺乡、双江口镇、黄材镇、横市镇、沩山乡、沙田乡、巷子口镇等25个乡镇集镇,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元宵节每日6002400(其中除夕为600至次日100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告。

三、上述限放区域和时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属于本通告允许燃放的品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双响、摔炮、擦炮、不定向火箭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鼓励市民采用合格声、光、电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

经批准实施的焰火晚会燃放的产品种类不受本条限制。

四、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要求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各街道、社区及物业公司可科学规划设置开敞、安全的燃放点。

五、监督与管理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后不清理或不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产生大气、噪音污染等影响市容秩序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四)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劝阻、举报。凡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举报电话:12345(市长热线)、110(市公安局)。

六、本通告自20231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宁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宁乡市中心城区、乡镇集镇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宁政发〔20182号)同时废止。

             宁乡市人民政府

              2023113


2-0113(规范1)关于宁乡市中心城区、乡镇集镇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docx1_2-0113(规范1)关于宁乡市中心城区、乡镇集镇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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