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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关于征求《关于调整全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3-05-16 来源: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大小:

《关于调整全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征求意见单位

意见或建议内容

是否

采纳

备注

市发改局

城乡污水处理费是中央立项、省级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加快调整全省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858号)文件要求,设市城市的征收标准应为:城区居民类不低于 0.95元/吨、非居民类不低于 1.4 元/吨;乡镇居民类不低于 0.85 元/吨,非居民类不低于 1.2 元/吨。以上标准是省级层面作出的硬性政策要求,长沙市其他县(区、市)均已按照要求调整到位,因此我们建议: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将宁乡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即:城区居民类不低于 0.95 元/吨、非居民类不低于 1.4 元/吨;乡镇居民类不低于 0.85元/吨,非居民类不低于 1.2 元/吨。


市财政局

财政局认真讨论研究,经查宁乡市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0.5 元每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 0.7 元每吨,污水处理费收入约 3700万元每年,污水处理费支出约 9100万元每年,收支差额较大,根据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加快调整全省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858号,建议将宁乡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以保障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

得成、用得起。


市环保局

同意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调整全省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858号)的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


市水利局

根据湘发改价费{2020)51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宁乡市现实用水收费标准,同意将污水处理费调整至 0.9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调整至1.4元/吨。


市司法局

建议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部门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等相关要求,依法启动宁乡市污水句处理费调价程序。

由发改局组织成本监审、专家论证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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