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解读
1.上级政策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以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调整全省城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858号)要求:2020年底前全省设市城市应将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照居民用水不低于0.95元/吨,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4元/吨的标准调整到位。
2.污水处理实际需要。根据统计,2020年、2021年宁乡市分别向第三方污水运营公司每年支出污水处理运行费分别约8835万元、9110万元(为宁乡市本级财政和经开区、高新区财政共同支出),而2020年、2021年宁乡市污水处理费随水代征分别为3051.6万元、3485.6万元,财政收支污水处理费缺口相对较大;
根据宁乡市实际,科学合理调整宁乡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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