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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医疗保障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 : 2020-09-10 来源:宁乡市医疗保障局 所属单位:宁乡市医疗保障局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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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我局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是指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以本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行为。

第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承办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明确局政策法规科作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下列情形属于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拟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作出给予吊销职业资格、暂停或解除服务协议;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罚款情形;

(二)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改变行政处罚告知,或者有关处室、单位和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决定;

(四)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下列情形属于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标的额达50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八条 承办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向局政策法规科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及所有案卷材料副本,局政策法规科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承办机构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科在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过程中,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局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也可以指派局公职律师承担审核论证职责。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对局政策法规科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同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承办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自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表》连同决定文书副本一份送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六条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追究承办机构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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