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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唐敬关于《宁乡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2-06-23

来源:宁乡市民政局

作为社会救助科科长,唐敬对《宁乡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进行了介绍和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宁乡市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性,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宁乡市实际,制定《宁乡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临时救助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和任务,中央、省、长沙市对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作出了新的部署。同时长沙市出台了新的《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长政办发〔2020〕52号),为更好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宁乡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

5.《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

6.《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5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7个章节25条,分别对救助范围、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审批程序等做出了规定。

(一)救助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唐敬指出,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二)救助对象:宁乡市户籍对象(含共同生活的非宁乡市户籍的配偶和子女)、非宁乡市户籍的个人(应提供在宁乡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宁乡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的困难人员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群体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困难对象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三)救助标准:急难型救助标准按照分段累加的方式计算救助金额,且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支出型救助标准按不超过长沙市当月6倍低保标准对困难对象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

(四)救助程序:乡镇街道)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符合乡镇街道)审批的, 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由民政局审批的,乡镇街道)完成审核后,3个工作日之内报民政局,民政局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街道)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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