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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宁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 2023-08-07

来源:宁乡市征地服务中心

宁乡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84日印发了《宁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宁政发〔20239号)(以下简称《办法》),宁乡市征地服务中心安置服务部朱建国对《办法》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审计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5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宁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7章33条,在认真落实国家、省、长沙市政策要求前提下,立足宁乡实际,在参保人员确定、参保程序、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保障、基本生活补助费、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具体章节说明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参照国家和省、长沙市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宁乡实际,对《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职能职责分工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为“参保人员的确定及程序”。依据(国办发〔2006〕29号)文第二、三、八、九条,(长政办发〔2022〕59号)、《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及省、市最新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宁乡具体实际,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与定义、身份甄别和资格认定、参保时点、参保资料及办理程序等。

第三章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保障”、第四章为“基本生活补助费”、第五章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保障”。与《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59号)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结合宁乡具体实际,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六章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5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宁乡具体实际,对宁乡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标准,坚持“以支定收、平稳过渡”原则,充分总结《宁乡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办法》(宁政发〔2015〕17号)施行过程中的经验做法,沿用《宁乡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办法》(宁政发〔2015〕17号)相应标准,同时对资金用途、管理、监督等进行明确。

第七章为“附则”。根据国家、省、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宁乡市具体实际,对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相关责任(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和规范)及奖惩措施(参照《社会保险法》第88条之规定)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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